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民初1497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意,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含序,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汉族,户籍地在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朱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伙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望城区,故应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双方当事人合伙成立“湖南瑞宇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朱某的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望城区,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工
审 判 长 管奕锋
人民陪审员 于绍顺
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胡泽雯
书记员吴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