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国平,男,1963年1月21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王建峰,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华国平与被执行人王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岳民初字第03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0年3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等情况,并向长沙市公积金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涉及其他执行案件,于2020年3月6日从(2020)湘0104执恢218号执行案件中分配执行案款10000元至本案中,于同日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万元,已执行到位1万元,尚有24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