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武执字第153-1号
申请执行人郑月仙。
被执行人程度斌。
被执行人李美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确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护城乡高车村的房屋一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泽利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