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长县执字第182号
申请执行人**兰,居民。
被执行人王启林,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启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0年3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兰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76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720元和执行费用4500元。逾期,被执行人王启林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启林的银行存款共计28322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其他单位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