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3099号
申请执行人:唐坤民,男。
申请执行人:黄金燕,女。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仁庆。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洗马池村民小组。
负责人:唐志雄。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7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23元(以27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3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止)、案件受理费244元、执行费316元,以上共计297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97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童广峰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