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24民初1097号
原告:宋某,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
委托代理人:包亚琼,湖南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原告宋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一直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告送达被告相关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因此次全国××疫情情况较为严重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故本案延迟了开庭时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待此次疫情情况有所好转后再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吴世宗
审判员  罗才芳
审判员  田东林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麻奋勇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