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1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匠运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板仓南路29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501(注册集群)。
法定代表人:钟正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蜀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大道497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曹科惠,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科惠,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
湖南大匠运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蜀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曹科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湘0102民初14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蜀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曹科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匠运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长沙蜀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曹科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向长沙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住房公积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长沙蜀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曹科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匠运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沙蜀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曹科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匠运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金煜
审 判 员  龙 海
审 判 员  钟 浩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吴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