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岳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知,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2007年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因盗窃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4日被抓获,同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知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知于2009年9月25日至10月20日期间,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圣斗士网吧,趁他人上网不注意之机,盗窃作案3次,共计盗得失主田某等人现金人民币96.5元及价值人民币1890元的手机2台。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黄知于2009年9月25日中午1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奥斯托网吧,趁失主田某上网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椅上的手提袋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36.5元及价值人民币648元的波导F521型手机1台。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
2、被告人黄知于2009年10月6日下午6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圣斗士网吧,趁失主黄某上网不注意之机,将其价值人民币1242元的伯爵H629型手机盗走。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
3、被告人黄知于2009年10月20日晚7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奥斯托网吧,趁失主王某上网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椅上的手提袋内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张某及失主黄娟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含浦派出所出具的传唤经过、被告人黄知的身份证明材料及供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岳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失主田某、黄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仇某、伍某、费某的证言;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长价认证(2009)4632号价格证明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知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有一次劳教劣迹。被告人黄知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0月24日起至2010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