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华国平,男,1963年1月21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王建峰,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038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峰银行存款2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