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09)株石法刑初字第121号
罪犯陈某,因涉嫌受贿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09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009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09)株石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合并判处罪犯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现罪犯陈某以其患病为由请求对其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陈某在案件侦查、起诉被羁押期间,收押的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因其出现病症,经检查、鉴定后向办案单位建议对陈变更强制措施,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将陈取保候审。判决作出后,本院委托湖南省株洲市第一医院对罪犯陈某的病情现状进行鉴定,湖南省株洲市第一医院于2009年12月1日出具株一医鉴字(2009)第49号法医学鉴定书,确定陈某患有××,高血压病3级,高危层,重度高甘油三脂血症,脂肪肝,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十条及第三条的规定。现判决已生效,罪犯陈某刑期自2010年2月9日至2017年9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二年,即自2010年2月9日至2012年2月8日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