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21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苏润宏,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被执行人:陈志军(曾用名陈智军),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被执行人:湘潭唯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北路西侧09-0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沛君,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本院在执行苏润宏与陈志军、陈沛君、湘潭唯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湘032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应援
审 判 员 唐荷兰
审 判 员 谭琪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赵江
代理书记员 阳娜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