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天执字第235-2号
申请执行人陈玲,女。
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人陈玲与湖南省华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7)天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湖南省华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0年2月10日以(2010)天执裁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湖南省华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81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彭勇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