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念华,女,195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张斌,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胡念华与被执行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570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我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月7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等情况,于2019年10月28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10月28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拍卖剩余暂存案款中提取5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0年2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2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041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1041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喻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