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恢507号
申请执行人周朝飞,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王红,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侯利红,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申请执行人周朝飞与被执行人王红、侯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湘1002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湘1002执1485号,于2018年3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8月9日恢复执行。
在本次恢复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勇林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李岳春
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郭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