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恢1977号
申请执行人魏翔,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徐世元,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传洪,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车先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雷锋镇真人桥村毛屋湾组1110277栋。
法定代表人李晓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226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车先生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车先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0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