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天执字第100-1号
申请执行人邹红雪,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长沙盛兴装饰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凤凰台54号401房。
被执行人邓中良,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曾晓震,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天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长沙盛兴装饰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中良尚欠本金165万元,利息44万元未能支付,并应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合计2297077元。被执行人曾晓震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及湖南中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由湖南中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长沙盛兴装饰设计施工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邓中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鉴于湖南中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后,本院未继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至今被执行人又未履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盛兴装饰设计施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中良银行存款22970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晓震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三、冻结、扣划湖南中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辉跃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