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退 案 决 定 书
(2020)湘1024刑初2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7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甲,男。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7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嘉检公诉刑诉[2020]8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赵某甲不在案,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退回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