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长执字第97-1号
申请执行人胡道洪,农民。
被执行人胡景文,个体工商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执字第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0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胡景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胡道洪赔偿款16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00元。逾期,被执行人胡景文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景文的银行存款共计162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其他单位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兰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