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恢1896号
申请执行人谢春乐,女,193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监护人欧阳朝,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长子。
委托代理人刘世宇,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欧阳帅,男,1977年2月18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谢春乐与被执行人欧阳帅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可以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谢春乐与被执行人欧阳帅物权纠纷一案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止执行情形事由消除后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