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922民初241号
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开发区普辉十一街9号103房。
法定代表人:詹延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熠,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敏艳,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桃江县,现住桃江县。
被告:夏胜春,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桃江县,现住桃江县。
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敏艳、夏胜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敏艳、夏胜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
一、涉案房屋:桃江县桃花江镇大汉龙城(一期)小区第10幢1单元11层11105号房(住宅),购房合同载明该房建筑面积132.59m2,入伙手续登记产权建筑面积132.01m2,所有权人莫敏艳、夏胜春;
二、被告已于2017年7月1日前入住上述房屋;
三、原告为上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期限: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四、原告向被告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即《大汉龙城(一期)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签订日期2017年5月29日,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1.2元/m2,逾期付款滞纳金标准日万分之五;
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时段: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七、原告向被告催缴物业服务费的方式:送发物业费收缴通知单、电话短信等方式;
八、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滞纳金的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
九、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滞纳金的标准:日万分之五;
十、原告主张计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数额:249元(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
十一、被告不缴纳物业服务费抗辩事由: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合同未约定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方式,当地行业习惯有“按月缴纳、按季度缴纳、按年度缴纳”三种缴纳方式;
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901元,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249元(该滞纳金已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其后滞纳金任仍此标准支付),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莫敏艳、夏胜春于2020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901元、逾期付款滞纳金87.45元(该滞纳金已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此后滞纳金仍以所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物业服务费、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计算方式详见附一);
二、驳回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莫敏艳、夏胜春负担25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由莫敏艳、夏胜春在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给付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青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韶军
书记员刘欣彧
附一:物业服务费与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计算方式
一、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计算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应付物业服务费为132.01m2×1.2元/m2·月×12个月≈1901元。
二、应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计算(以按年度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为标准)
所欠物业服务逾期时段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共92天,逾期付款滞纳金为1901元×日万分之五×92天=87.45元。
附二:案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