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161号
申请人:易宏超,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刘研,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昂,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7848G,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被申请人:宋成,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苗族,住长沙县。
被申请人:黄超,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人易宏超因与被申请人宋成、黄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宋成、黄超银行存款1443126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宏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宋成、黄超银行存款1443126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易宏超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