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21民初156号
原告:成某某,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现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代理人:尹桐军,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现住湖南省桂阳县。系成某某的女婿。
被告:欧阳玉保,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现住湖南省桂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欧阳玉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欧阳玉保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对被告欧阳玉保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成某某承担。
审判员  龙琼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洪美丽
书记员雷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