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
被执行人唐某,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刘某某申请执行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湘060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602执恢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付 锋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