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07390376。
委托代理人胡皎霖,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1655354E。
法定代表人张明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4民初61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9237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6592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