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21民初272号
原告:尹某某,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现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桂阳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行政中心办公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李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小忠,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桂阳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阳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桂阳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
审判员  龙琼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洪美丽
书记员雷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