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150号
申请人:湘乡简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09822225X6,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谭映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晶晶,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文军,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884704889Y,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盘龙名府(二期)君泽府1栋1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被申请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32852209D,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申请人湘乡简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乡简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湘乡简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