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恢420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经营者:高初雪。
被执行人:颜玉林,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唐仕亮。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开发区安通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颜玉林、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湘100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湘1002执恢238号,于2019年9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7月17日恢复执行。
在本次恢复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勇林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李岳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