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81民初240号
原告:耒阳市中醇化豪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群英南路5幢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刘恩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军,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雷青松大和鱼美味馆。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金阳路。
被告:雷青松,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耒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耒阳市中醇化豪邦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雷青松大和鱼美味馆、雷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耒阳市雷青松大和鱼美味馆、雷青松自行调解为由,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耒阳市中醇化豪邦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耒阳市雷青松大和鱼美味馆、雷青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钟 玮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晓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