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恢1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王芙蓉。
被执行人黄定云,汉族,男,1960年8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黄会香,汉族,女,1963年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定云、黄会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限无法预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波
审判员 王萍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