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140号
申请人:李灿,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担保人:彭利林,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周蓉,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安南,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智云,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杨佳瑜,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申请人李灿因与被申请人刘智云、杨佳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智云、杨佳瑜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彭利林以其所有的牌照为湘A×××××的宝马2996CC小轿车壹台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灿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智云、杨佳瑜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彭利林所有的牌照为湘A×××××的宝马2996CC小轿车的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李灿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