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1民初3206号之一
本院于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对原告付四衡、付宜祥与被告徐湘、曾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421民初3206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湘0421民初3206号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一项利息支付起算时间“2019年5月16日”补正为“2016年5月16日”。
审判员 曾建良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蓉蓉
书记员罗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