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23民初98号
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329号阳光时代6-10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袁勇林。
原告: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七星大市场综合楼2楼201、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赵会敏。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娜,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晓静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十五日
法官助理涂志威
书记员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