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962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化县曹家镇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十里铺村。
负责人:李洪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文,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系该村村委书记。
被申请人:湖南索伦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家电百货城012栋109房。
法定代表人:肖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雪辉,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化县曹家镇益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益福村。
负责人:曹运龙。
被告:彭绍海,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戴重辉,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淇,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贻生,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罗长胜,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化县曹家镇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索伦太阳能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被告新化县曹家镇益福村村民委员会、彭绍海、戴重辉、罗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湘0111民初96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名下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曹家支行账号为82×××84的银行账户存款。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凭证、收据,其中十里铺村鹏程幼儿园段公路硬化专项资金50000元、十里铺村温井新建饮水工程248000元、村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100000元、十里铺深坑边组水塔建设专项资金100000元,合计498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新化县曹家镇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新化农商银行曹家支行账号为82×××84的银行账户中:鹏程幼儿园段公路硬化专项资金50000元、温井新建饮水工程248000元、村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100000元、深坑边组水塔建设专项资金100000元,合计498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述华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尚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