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武执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张惠平。
被执行人陈五九。
被执行人翦丽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五九、翦丽华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五九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西段综合大楼304号住房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泽利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