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天执委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芝电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人上海新芝电子有限公司与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7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9)徐民二(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以(2009)长中执内委转字第108号委托案件转交函将该案交由我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348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辉跃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郭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