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26执恢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春华,男,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
被申请人:龙斌,男,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春华与被执行人龙斌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斌给付申请执行人龙春华借款98,8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4,174元,并负担案件申请费1,100元和本案执行费2,166元,但被执行人龙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龙斌在工行湖南省衡阳xxx账号为xxx的存款106,240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伍中民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