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退 案 决 定 书
(2020)湘1024刑初1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甲,男。2011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7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1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收到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嘉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雷某甲不在案,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退回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