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81民初55号之一
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沅江市入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刘乐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建良,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普丰
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晓清
书 记 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