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欧某,男,200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3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欧某奶奶。
被执行人陈本悦,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陈本悦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陈本悦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中民一终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本悦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本悦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号房产(权证号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本悦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号房产(权证号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苏舸飞
审判员  姚 俊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榕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