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初10485号
原告:杨侃,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焦炜,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侃与被告焦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侃以无法联系到被告焦炜为由,于2020年1月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侃负担。
审判员 许君龙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