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岳非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唐士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俊乾,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执法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珍,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执法人员。
被执行人李岳峰,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李群利,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岳峰、李群利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桔子洲计生征字[2009年]第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本院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岳峰与李群利于2001年9月13日合法生育一女孩,2008年12月12日两被执行人又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人民医院生育第二胎(一男一女龙凤胎),该生育第二胎的行为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性质,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7月3日对两被执行人作出了岳桔子洲计生征字[2009年]第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两被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岳峰征收社会抚养费61188元(15297元×2×2=61188元),对被执行人李群利征收社会抚养费61188元(15297元×2×2=61188元),共计122376元,并确定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则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被执行人李岳峰、李群利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岳桔子洲计生征字[2009年]第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桔子洲计生征字[2009年]第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李岳峰、李群利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审判长 周晓波
审判员 蔡亨松
审判员 刘翰旻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吉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