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80号
申请人: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79号理想城7栋2单元808房。
法定代表人:蒋建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国,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湖路53号1幢1层M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张子康。
申请人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昕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