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15号之一
申请人:杨昆,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刘虹,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吴敏,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人杨昆与被申请人刘虹、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昆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虹、吴敏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昆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虹、吴敏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昕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