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0号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璟义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二号小区D7栋2单元401号。
经营者:李学义,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仇晶,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佳敏,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义学,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璟义钢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陈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璟义钢材经营部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义学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璟义钢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义学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昕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