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财保4号
申请人:刘王梓洋,男,199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颖,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谭妍,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人刘王梓洋于2019年12月24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颖、谭妍的银行存款947526.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1月3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王梓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潘颖、谭妍的银行存款947526.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王梓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芸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