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53号
申请人:洪建民,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申请人:王卫国,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谢平,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李兵武,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雅塘村上筑苑8栋602房。
法定代表人:王卫国。
申请人洪建民与被申请人王卫国、谢平、李兵武、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洪建民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卫国、谢平、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李兵武的银行存款1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总金额以2350000元为限),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洪建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卫国、谢平、李兵武、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被申请人李兵武财产以182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昕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