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祁执字第148-2号
申请执行人冯桂兰,女,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明珠,主任。
被执行人陈银生,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
第三人谭月英(被执行人陈银生之妻),女,1965年9月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1999)祁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资产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陈银生资金占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祁东县资产管理中心以被执行人陈银生所欠债务系与其妻即第三人谭月英共同债务而要求共同清偿为由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第三人谭月英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谭月英与执行人陈银生系夫妻关系。1995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陈银生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祁东县原百吉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1‰计付资金占用费,借期10天。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陈银生支付了部分资金占用费至同年12月31日,下欠资金占用本金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未能偿还。1999年5月4日,祁东县原百吉农村合作基金会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陈银生偿还上述资金占用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本院于同年5月4日发出(1999)祁过民督字第34号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陈银生偿还资金占用本金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并于同年5月7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该支付令生效后,被执行人陈银生未按支付令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资金占用本金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后因祁东县原百吉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关闭,其债权、债务由申请执行人祁东县资产管理中心享有和承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银生与第三人谭月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执行人陈银生个人名义向祁东县原百吉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而所欠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该债务理应由被执行人陈银生与第三人谭月英共同清偿。申请执行人祁东县资产管理中心要求被执行人陈银生与第三人谭月英共同清偿所欠债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谭月英为本案被执行人。谭月英、陈银生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祁东县资产管理中心清偿资金占用本金30000元(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1‰支付资金占用费)。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虹
审 判 员  雷永球
代理审判员  刘育良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