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雨执字第775-1号
申请执行人刘靓,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62号前栋406号。
被执行人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劳动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耿,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雨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0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偿付欠款本金223733.7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379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4418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顺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