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岳行执字第592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梁绪望,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海辉,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荣木华,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阳县城关镇荣站居委会。
被执行人颜江英,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同上。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岳县计生征字(2009)第100237号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岳县计生征字(2009)第100237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2009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作出了岳县计生征字(2009)第100237号行政征收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40032元。申请执行人已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该行政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调查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县计生征字(2009)第100237号行政征收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县计生征字(2009)第100237号行政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远鹏
审判员 程开支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