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刑更1534号
罪犯陈绍勇,男,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西街5号人,中专或中技肄业,现在雁北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9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70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年12月8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4刑更27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雁北监狱于2019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绍勇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绍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日期]
书记员 王易薇